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小字第26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月蘭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林建宏 間給付押租金等事件,對於民國
110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4,72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