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4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4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46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雪珍(大陸地區人民)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年度毒偵緝字第17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8年度聲沒字第1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陸參零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08年度毒偵緝字第17號被告林雪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案件,前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6308公克),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甲基安非他命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本件被告林雪珍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前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於108年1月17日,以108年度毒偵緝字第1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又扣案之白色結晶
1包(驗餘淨重0.6308公克),經送驗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乙節,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7年4月24日毒品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是扣案上開白色結晶1包,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自屬違禁物無誤,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要無不合,應予准許,本院爰依首開法條規定予以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鄭淳予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韶儀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