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8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八八О號
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並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拾月;又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甲○○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吳美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