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8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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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8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八七四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執聲字第一四七五號、九十執字第四五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偽造文書罪,先後經台灣高等法台中分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黃峻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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