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9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9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933號抗告人即原告乙○○○兼訴訟代理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97年度訴字第2933號確認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4月2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書記官潘惠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