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1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1190號聲請人戊○○相對人甲○○相對人乙○○相對人丙○○相對人己○○○相對人丁○○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乙○○、丙○○、己○○○、丁○○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甲○○、乙○○、丙○○、己○○○、丁○○之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查詢表(若無法查詢,請附上證明)。
二、88年度拍字第1341號之原裁定影本(若已遺失,請向該股申請補發)。
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書記官龔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