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46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30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肆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犯如附表所示4罪,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薏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
書記官戴金龍附表┌─┬───┬───┬────┬──────────┬──────────┬─────┐│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施用第│有期徒│98.9.11│本院98年度│99.1.6│本院98年度│99.2.2│編號1至3│││一級毒│刑10月││審訴字第││審訴字第││曾定應執行│││品│││4555號││4555號││有期徒刑1│├─┼───┼───┼────┼─────┼────┼─────┼────┤年4月。││2│施用第│有期徒│98.9.13│本院98年度│99.1.6│本院98年度│99.2.2││││二級毒│刑5月││審訴字第││審訴字第│││││品│││4555號││4555號│││├─┼───┼───┼────┼─────┼────┼─────┼────┤││3│持有第│有期徒│98.9.13│本院98年度│99.1.6│本院98年度│99.2.2││││一級毒│刑3月││審訴字第││審訴字第│││││品│││4555號││4555號│││├─┼───┼───┼────┼─────┼────┼─────┼────┤││4│施用第│有期徒│99.1.16│本院99年度│99.4.27│本院99年度│99.5.27││││二級毒│刑6月││審簡字第││審簡字第│││││品│││1119號││1119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