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751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雲林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 林永山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伍月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4年10月11日將其羈押(中間被告甲○○曾借予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另案有期徒刑1年,期間自94年12月23日至95年12月22日,另經本院於96年1月4日裁定延長羈押2月、及96年3月6日再裁定延長羈押2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林俊良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雅怡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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