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停止親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80號聲請人 古忠信 相對人 余梅玲 上列原告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相對人余梅玲於聲請人對 邱春美 提起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一00年度家訴字第八0號停止親權訴訟中,為邱春美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邱春美提起停止親權事件,由鈞院一00年度家訴字第八0號案審理中,因被告邱春美患有慢性呼吸衰竭,然其尚未經監護宣告,故並無法定代理人,為本件訴訟進行之必要,爰聲請選任邱春美之女即相對人余梅玲為本件停止親權事件中被告邱春美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二、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邱春美現罹患慢性呼吸衰竭,有診斷證明書在卷可參,雖其未經監護宣告,然就前述醫院之診斷證明書觀之,被告顯難於本件停止親權訴訟中為完整之陳述,為被告訴訟權益計,選任被告之女余梅玲為其特別代理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書記官賴淵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