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161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5年度審易字第16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經南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0256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黃美文書記官胡家寧通譯陳德榮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蔡經南犯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蔡經南基於意圖營利供給他人賭博場所之犯意,自民國104年8月18日晚間11時許起至104年8月19日上午11時許止,提供其向 林錦治 借用、位於新竹市○○街○○號之處所供賭客 鄭文良 、 王建華 、 林旭堅 及綽號「 阿國 」、「 阿娟 」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下簡稱「阿國」、「阿娟」)賭博財物,並以天九牌作為賭具,提供檳榔、飲料、餐飲服務,賭博方式為鄭文良、王建華、林旭堅、「阿國」、「阿娟」5人輪流作莊1條,每1條可押注2次,每注金額無上限,以大點吃小點,由作莊者與其他4人對賭,蔡經南因而自賭客每人抽取新臺幣(下同)1,000元,共計收取抽頭金5,000元之利益。
(二)嗣因鄭文良懷疑其於前揭期間,在同上址處所內,以天九牌賭博財物時,遭王建華、林旭堅(2人涉犯詐欺部分另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詐賭,致其積欠數額高達2,450萬元之賭債,嗣鄭文良於104年8月21日上午10時6分許,應王建華之邀前往新竹市○○路○○○號之「歐客佬咖啡農場」商討清償賭債事宜,為警據報後循線查獲,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68條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陳瑞仁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刑事審查庭書記官胡家寧
法官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書記官杜政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