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親聲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家親聲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親聲字第104號聲請人 楊學儒 法定代理人 楊程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一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四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五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六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而此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同法第26條第1項復有明定。次按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五、聲請之意旨及原因事實,家事事件法第75條第3項第5款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0日以書面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6年7月14日送達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詎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憑,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民事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書記官王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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