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8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消債更字第8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816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及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條、第4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1.請提出債務人聲請前2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清償明細,如存摺封面、存摺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如聲請人未保留相關證據,請逕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清償明細資料)。
2.聲請人於最近1個月內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之綜合信用報告書(請注意:該綜合信用報告書為紅色聯單,且非前置協商專用聯徵中心債權人清冊,請勿申請錯誤)。
3.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4.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稻香永和池上便當於聲請人聲請更生前5年內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影本,及平均每月營業額。或國稅局查定課稅額繳款書或未達起徵點免課營業稅額之證明文件影本。若有歇業或停業狀況,亦應提出歇業或註銷營業登記證明文件。另請釋明該營業處所地地址。
5.每月扶養乙0000000元、 李冠誼 15000元支出證明資料影本及家族系統表。
6.聲請人之配偶乙○○及受扶養人李冠誼98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6、97年綜合所得稅資料。
7.租賃房屋契約書影本,及聲請前2年內期間之租金支出證明文件影本(如以現金支付請提出出租人出具聲請人已繳納租金之證明)。
8.聲請前2年內每月支出膳食費、交通費、醫療費、子女健保費證明資料影本。
9.請釋明聲請人主觀意願係以何地為主要生活中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10.請釋明聲請人之債權移轉予資產管理公司通知證明文件影本。
11.其餘有無法清償或無法清償之虞之理由,並請提出證明文件。
12.聲請人聲請前5年內勞保(勞工保險局製發之勞工保險被保
險人投保資表或勞工保險卡)、公保或2年內全民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國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
書記官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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