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簡字第240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中簡字第24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中簡字第240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瑞軒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360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瑞軒犯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量刑之理由:㈠核被告吳瑞軒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將他人之物據為己有,
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實有不該;復考量被告坦認犯行,且於案發後已將所侵占之現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交與員警並發還告訴人 黃麗嬪 ,復經告訴人表示不再追究被告刑事責任,亦毋庸由本院另移付調解等情,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卷第83頁)、贓物認領保管單(見偵卷第85頁)及本院以告訴人為通話對象之電話紀錄表(見本院卷第15頁)在卷可稽,堪認被告犯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於警詢時自陳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現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生活狀況(見偵卷第19頁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獲利益、告訴人所受損失及被告之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不予沒收之說明:被告所侵占之現金1萬元,為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而該等現金經警查扣後已發還告訴人,並由告訴人於警詢時點收確認無虞等情,業據告訴人陳述明確(見偵卷第33至34頁),並有前開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查,是此部分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詹益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姚佑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吳佳蔚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言股
112年度偵字第36096號被告吳瑞軒男3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瑞軒於民國112年4月1日20時2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振興門市內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信銀行)自動櫃員機上,拾得黃麗嬪所遺忘之現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將該筆1萬元侵占入己。嗣經黃麗嬪發現遺失後報警處理,為警循線追查,始悉上情。
二、案經黃麗嬪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瑞軒於警詢、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黃麗嬪於警詢時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現場監視器錄影檔案光碟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自動櫃員機錄影檔案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告訴人所有之中信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台新銀行存摺影本、中信銀行機臺編號00000000號交易紀錄、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立德派出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贓物認領保管單等在卷可稽。是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脫離本人持有之物罪嫌。被告侵占之金錢,已返還予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存卷可考,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聲請宣告沒收其犯罪所得。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檢察官詹益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
書記官劉振陞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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