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7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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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7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79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詠云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緝字第42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5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12之物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於民國111年9月22日10時55分許,在位於臺中市○區○○路000號之2C室居所,查獲被告鄭詠云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425號、第426號、第42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上開案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1包(驗餘總淨重1.1169公克,111年度安保字第1152號扣押物品清單),係屬違禁物;另查扣之吸食器2組,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自承在卷,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依前揭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不及於通常可以供他項用途而將之作為施用毒品之器具,或將可供其他用途之物品拼湊組合,以供作為施用毒品之器具等非專供施用毒品之吸食器或刮杓等器具。另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㈠被告鄭詠云前於11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
度毒聲字第170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於112年9月6日出所,復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425號、第426號、第42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本院112年度毒聲字第170號刑事裁定書1份附於臺中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3727號卷、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於臺中地檢署112年度毒偵緝字第425號卷可稽,且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無訛。
㈡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1包,經送衛生福利部
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此有本院111年度聲搜字第001494號搜索票1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15張、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10月3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1份在卷可考(見111年度毒偵字第3727號卷第63、65-71、73-75、137-151頁,111度核交字第3504號卷第19-23頁),足認此部分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而用以盛裝前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11只,以目前採行之鑑驗方式,外包裝袋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查獲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本件因鑑驗所耗損部分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㈢另扣案之吸食器2組,均係被告所有,供己施用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業據被告 陳明 在卷(見臺中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3727號卷第27頁),且有前引之本院111年度聲搜字第001494號搜索票1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及扣案物品照片1張在卷可稽。前揭扣案之吸食器2組,本質上仍可供其他用途使用,客觀上難認係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無論就其性質上或使用上,當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且此等扣案物是否有附著毒品之成分,遍查卷內,復無鑑定報告可資證明,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尚無從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然上開扣案物,既均為被告所有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及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江文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俐雅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鑑驗結果備註1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外包裝袋1只)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檢品外觀:晶體送驗數量:0.2174公克(淨重)驗餘數量:0.2045公克(淨重)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10月3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見111年度核交字第3504號卷第19至23頁)2.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安保字第1152號扣押物品清單(同上卷第13頁)2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外包裝袋1只)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2)檢品外觀:晶體送驗數量:0.0623公克(淨重)驗餘數量:0.0557公克(淨重)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外包裝袋1只)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3)檢品外觀:晶體送驗數量:0.1004公克(淨重)驗餘數量:0.0922公克(淨重)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外包裝袋1只)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4)檢品外觀:晶體送驗數量:0.1097公克(淨重)驗餘數量:0.0990公克(淨重)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外包裝袋1只)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5)檢品外觀:晶體送驗數量:0.1165公克(淨重)驗餘數量:0.1088公克(淨重)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6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外包裝袋1只)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6)檢品外觀:晶體送驗數量:0.1260公克(淨重)驗餘數量:0.1167公克(淨重)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7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外包裝袋1只)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7)檢品外觀:晶體送驗數量:0.1036公克(淨重)驗餘數量:0.0952公克(淨重)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8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外包裝袋1只)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8)檢品外觀:晶體送驗數量:0.0947公克(淨重)驗餘數量:0.0852公克(淨重)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9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外包裝袋1只)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9)檢品外觀:晶體送驗數量:0.0851公克(淨重)驗餘數量:0.0781公克(淨重)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0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外包裝袋1只)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0)檢品外觀:晶體送驗數量:0.1061公克(淨重)驗餘數量:0.1000公克(淨重)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1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外包裝袋1只)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1)檢品外觀:晶體送驗數量:0.0905公克(淨重)驗餘數量:0.0815公克(淨重)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2吸食器2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保管字第4743號扣押物品清單(同上卷第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