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14號原告黃修雍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又同法第244條第一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 李怡德 言詞提起損害賠償事件,惟原告言詞起訴之內容,欠缺民事訴訟法第244條所定之程式。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所定之完整書狀(並另附繕本1份):
(一)當事人住居所及被告之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法條依據)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應另就所稱之道歉方式具體表明。
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
書記官陳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