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92號原告 王介木 訴訟代理人 彭冠寧 律師被告 鐘祖輝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設籍地均於南投縣○○鎮○○路○○巷○號,此由法院依職權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證,另原告所提起訴狀及本院依職權查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3號判決,均記載被告住所地為南投縣○○鎮○○路○○巷○號,堪認被告之戶籍地、住居所均在南投縣○○鎮○○路○○巷○號,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是本院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國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
書記官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