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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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13號原告 游廖秀足
游士鏞 游薰業 游吉興 兼上四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游玲威 上列原告等五人與被告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及 陳大隆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
書記官陳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