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9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97號聲請人 郭坤池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經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支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本院於民國99年3月22日以99年度司催字第3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經刊登新聞紙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9月30日屆滿,惟迄今仍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支票之事實,經調閱本院99年度司催字第39號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查明屬實。則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吉雄本判決不得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黃麗燕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9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慈惠醫護管理台灣企業銀行│99年3月27日│18,011元│AY0000000││││專科學校│屏東分行│││││├──┼──────┼──────┼──────┼───────┼─────┼──┤│002│慈惠醫護管理│台灣企業銀行│99年3月27日│1,800元│AY0000000││││專科學校│屏東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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