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9號聲請人 許騰心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而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65號裁定公示催告,聲請人並於民國107年8月22日刊登新聞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65號裁定公示催告,嗣並經聲請人於107年8月22日刊登於新聞紙,此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8年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於108年3月19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9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吳燈亮 │許騰心│凱基銀行苗栗分行│107年7月31日│27,750元│BS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