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勞執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117號聲請人 楊莉瑋 相對人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0○0號0樓、00樓法定代理人 吳慶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10年4月21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資遣費、薪資共新臺幣(下同)270,079元,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給付其資遣費、薪資共270,079元之爭議等情,兩造曾於110年8月31日簽訂協調會議紀錄,有該協調會議紀錄附卷可參。惟查,該協調會議之地點為「東貝光電會議室」、說明事項為:「會議記錄請加以詳閱,無異議後再與簽署,如達成和解,應依約履行。」等語,且僅有相對人於該協調會議紀錄上蓋印,有上開協調會議紀錄可佐。足認該協調會議並非勞資爭議處理法所定之調解程序所進行之調解會議,該協調會議紀錄自非經勞資爭議處理法所定調解程序所成立之調解紀錄。因此,聲請人本件勞資爭議事件,既未經勞資爭議處理法所定調解程序調解成立,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請求本院就兩造間之110年8月31日協調會議紀錄內容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核與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勞動法庭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書記官陳又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