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807號原告 李瑞濱 訴訟代理人 曾阿勤 訴訟代理人 楊時綱 律師
葉志飛 律師被告 李國源 訴訟代理人 張鈐洋 律師
邱秀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02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39號),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柒拾壹萬捌仟捌佰叁拾肆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新臺幣壹仟貳佰柒拾柒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原起訴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38,807元,復於民國103年10月20日民事變更聲明暨綜合辯論意旨狀追加請求金額至3,718,83
4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718,834元,原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7,828元,扣除其中3,480,862元(計算式:3,493,862元-13,000元)原告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免納之裁判費35,551元,再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1,277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清怡
法官高維駿法官溫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
書記官張琬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