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侵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侵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侵附民字第19號原告BF000-A109045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09年度侵訴字第4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沛文
法官李建慶法官卓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
書記官胡家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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