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原告 林秀珍 被告 陳育賢 被告 李易儒 被告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基隆分院代表人 陳建宗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所載「 李育儒 」應更正為「李易儒」。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誤將「李易儒」載為「李育儒」,揆諸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為如主文欄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齊潔
法官周霙蘭法官謝昀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書記官劉珍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