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5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18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婭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36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婭蓉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婭蓉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例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詐欺等罪,先後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以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堪認無訛。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4所示各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46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亦有該裁判書乙份在卷可按,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編號1至15號所示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凱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童秉三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附表:受刑人潘婭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5年6月3日│105年7月5日│105年6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5年度偵字第6096號│105年度偵字第6096號│105年度偵字第19843號│├─┬──────┼───────────┼───────────┼───────────┤│最│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6年度訴字第41號│106年度訴字第41號│106年度上訴字第457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月26日│106年1月26日│106年4月27日│├─┼──────┼───────────┼───────────┼───────────┤│確│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106年度訴字第41號│106年度訴字第41號│106年度上訴字第457號││決├──────┼───────────┼───────────┼───────────┤││判決│106年2月24日│106年2月24日│106年5月2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097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編號1至14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6年度執字第8591號││││(編號1至14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5年6月8日、│105年6月13日│105年7月5日│││105年6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5年度偵字第19843號│105年偵字第19843號│105年度偵字第19843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457號│106年度上訴字第457號│106年度上訴字第457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4月27日│106年4月27日│106年4月27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457號│106年度上訴字第457號│106年度上訴字第457號││決├──────┼───────────┼───────────┼───────────┤││判決│106年5月22日│106年5月22日│106年5月2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8591號│││(編號1至14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5年7月7日│105年6月2日│105年6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5年度偵字第19843號│105年偵字第19843號│105年度偵字第19843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457號│106年度上訴字第457號│106年度上訴字第457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4月27日│106年4月27日│106年4月27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457號│106年度上訴字第457號│106年度上訴字第457號││決├──────┼───────────┼───────────┼───────────┤││判決│106年5月22日│106年5月22日│106年5月2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8591號│││(編號1至14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編號│10│11│12│├────────┼───────────┼───────────┼───────────┤│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5年6月10日│105年6月10日│105年6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5年度偵字第19843號│105年偵字第19843號│105年度偵字第19843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457號│106年度上訴字第457號│106年度上訴字第457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4月27日│106年4月27日│106年4月27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457號│106年度上訴字第457號│106年度上訴字第457號││決├──────┼───────────┼───────────┼───────────┤││判決│106年5月22日│106年5月22日│106年5月2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8591號│││(編號1至14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編號│13│14│15│├────────┼───────────┼───────────┼───────────┤│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5年6月12日│105年7月11日│105年6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5年度偵字第19843號│105年度偵字第19843號│105年度偵字第30765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457號│106年度上訴字第457號│106年度訴字第1981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4月27日│106年4月27日│106年9月29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457號│106年度上訴字第457號│106年度訴字第1981號││決├──────┼───────────┼───────────┼───────────┤││判決│106年5月22日│106年5月22日│106年11月1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8591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編號1至14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6年度執字第177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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