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曜澤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1年度毒偵緝字第318號、111年度聲沒字第3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曜澤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31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查扣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刑法第38條第1項及同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即明;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31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事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在卷可稽。又扣案之殘渣袋1個,經送往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後,檢驗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毒品 硝甲西泮 之成分,此有該院於民國111年1月17日出具之毒品原物檢驗報告1紙附卷可佐(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230號卷第91頁),而甲基安非他命既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且與第三級毒品一起附著於殘渣袋上而無法析離,應將之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處理,上開扣押物品既屬於違禁物,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此部分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之,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家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書記官張良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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