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31號原告 陳三崑 訴訟代理人 邱創典 律師
邱皇錡 律師 丁詠純 律師被告 陳竹村 被告 陳駿宏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 律師
江立偉 律師被告 陳啓明 被告 陳振華 訴訟代理人 陳怡錦 被告 陳振裕 被告 陳呂枝 兼上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陳振榮 上列四人之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 律師被告 陳村中 被告 陳海盛 被告 陳坤地 被告 陳坤海 被告 陳坤輝 被告 陳來福 被告 陳瑞宗 被告 陳科宏 (即 陳坤義 之繼承人)兼上列八人訴訟代理人 陳瑞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7月4日下午3時5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原定於111年5月30日下午5時宣判之庭期,取消。
原告應於15日內提出嘉義縣○○鄉○○○段0000地號最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並陳報陳坤義的部分是否已經辦理繼承登記?;及說明是否聲明陳坤義之繼承人(已承受訴訟)辦理繼承登記?【註:
如果另追加聲明命陳坤義之繼承人應辦理繼承登記,則應另提出追加聲明狀,並應按對造之人數附具繕本,由本院將繕本送達給對造】。
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書記官朱鴻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