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84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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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8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847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家富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蔣秀㨗代理人 湯景富 相對人即債務人宏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湯健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仟捌佰貳拾參萬參仟伍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