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7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17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7698號聲請人 羅照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彭惠珠 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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