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法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法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法字第18號聲請人 魏豊義 代理人 賴淑娟 (兼送達代收人)相對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熱浸鍍鋅防蝕技術研究基金會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熱浸鍍鋅防蝕技術研究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熱浸鍍鋅防蝕技術研究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九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訂後條文」欄第九條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大致如下: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熱浸鍍鋅防蝕技術研究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主管機關經濟部於民國(下同)78年6月20日核備設立,並經本院於93年6月23日核發法人登記證書在案。因業務需要修改監察人任期,經該財團法人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第九條(如附表所示),並經主管機關備查在案,因此依法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二、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經過調查,本件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熱浸鍍鋅防蝕技術研究基金會之董事長,有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會議紀錄與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會議紀簽到單各1份附卷足以證明,其具有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自得依前述規定向本院聲請就該財團法人捐助章程為必要之處分,先予敘明。又聲請人主張該財團法人為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亦提出經濟部109年12月29日經商字第10902435640號函、相對人第十屆第六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會議紀錄(含簽到單)、修正前後之章程、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資料在卷可以佐證。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變更之捐助章程第九條規定,關涉監察人之任期,屬於該財團法人重要管理方法,且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並不相違,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故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九條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黃宣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
書記官吳紫瑄附表: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熱浸鍍鋅防蝕技術研究基金會捐助章程對照表修正後條文現行條文第九條本會設監察人三名,任期每屆四年,監察人由產、官、學、研各界遴出候選人,並由前一屆監察人進行票選產生。本會設常務監察人一名,由監察人互選產生之,負責查核基金會業務之運作。第九條本會設監察人三名,任期每屆三年,監察人由產、官、學、研各界遴出候選人,並由前一屆監察人進行票選產生。本會設常務監察人一名,由監察人互選產生之,負責查核基金會業務之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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