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職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示送達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台職字第六八號被告甲○○
原住台灣省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因所在不明,無從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五七二三號刑事判決,應對甲○○為公示送達。
理由按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者,得為公示送達,又公示送達屬於審判者,應經法院之許可,徵諸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條第一項之規定甚明。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後送達,因所在不明無從送達,有繳回判決正本及送達證書到院,依照上開說明,自應由本院許可為公示送達,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法官黃一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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