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6年度台聲字第8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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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聲字第8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八五九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乙○○間請求離婚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為法律扶助法第六十二條前段所明定。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上訴第三審事件,已聲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准予扶助在案,有該分會審查聲請人資力詢問表及委任狀可稽,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葉勝利法官高孟焄法官黃秀得法官黃義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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