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51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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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5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518號聲請人 林鳳郎正大彈簧企業社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31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95年4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書記官陳淑芳┌─────────────────────────────────────┐│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51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正大彈簧企│台灣中小企│94年10月31日│6,412元│AT0000000││││業社林鳳郎│業銀行化成││││││││分行│││││├───┼─────┼─────┼──────┼─────┼─────┼──┤│002│正大彈簧企│台灣中小企│94年10月31日│16,307元│AT0000000││││業社林鳳郎│業銀行化成││││││││分行│││││├───┼─────┼─────┼──────┼─────┼─────┼──┤│003│正大彈簧企│台灣中小企│95年1月5日│29,776元│AT0000000││││業社林鳳郎│業銀行化成││││││││分行│││││├───┼─────┼─────┼──────┼─────┼─────┼──┤│004│正大彈簧企│台灣中小企│95年1月5日│12,565元│AT0000000││││業社林鳳郎│業銀行化成││││││││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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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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