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96號原告甲○○○原告丙○○○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為新臺幣64,651,8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81,0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7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7日
書記官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