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7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58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對違禁物宣告沒收(九十五年度聲沒字第一0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袋(驗餘淨重捌拾點柒柒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袋(驗餘淨重零點伍肆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規定,海洛因為第一級毒品,安非他命為第二級毒品。同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查獲之毒品,不問是否屬於犯人所有,均沒收銷燬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死亡,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判決不受理在案(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六一0號),而該案件查扣被告所有之海洛因二袋(驗餘淨重八0.七七公克)及安非他命一袋(驗餘淨重0.五四公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二款之規定,分屬第一、二級毒品,並為違禁物,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玉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5年4月10日
書記官王毓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