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1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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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15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世忠上列受刑人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世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張世忠因駕駛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8月、1年6月,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於民國101年4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10107157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交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服用毒品,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8年度交訴字第6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1年2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以98年度訴字第1344號判決、99年度訴字第17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8月、4月確定,上開三案,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172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1年4月20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而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
1年9月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74日,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1年6月25日,以上各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4月20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7157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101年4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101071571號函文及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古瑞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被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宜諳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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