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635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世忠 被上訴人即被告 蔡兆程 上列當事人間因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年5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即本件不動產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書記官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