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交附民移調字第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335號
調解筆錄原告 陳育詩 原告 王毓婷 被告 吳秋樺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335號因103年度審交易字第1362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中午12時12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張淑美書記官廖貞音調解委員江銘洛朗讀案由
原告陳育詩原告王毓婷被告吳秋樺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陳育詩原告王毓婷被告吳秋樺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陳育詩、王毓婷共新台幣参拾柒萬元(不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含第三責任保險理賠金),被告於民國103年11月1日前給付完畢,原告陳育詩、王毓婷共同指定匯入中華郵政桃園中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陳育詩。
二、原告表示收到上開給付完畢後,再具狀撤回本院103年度審交易字第1362號過失傷害刑事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陳育詩原告王毓婷被告吳秋樺調解委員江銘洛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廖貞音法官張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