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55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5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55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鴻章選任辯護人何依典律師
高奕驤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3481、6168、6169、7259、7574、7799、92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鴻章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又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於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楊鴻章因竊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坦承部分犯行,依卷內證據足認犯嫌重大,且被告有多次侵入住宅竊盜前科,本件亦涉犯多次加重竊盜罪嫌,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03年5月14日將其羈押,並於103年8月14日延長羈押,茲經本院於103年9月29日再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認上開原因依然存在,又被告所犯19次加重竊盜罪行,業經本院以103年度易字第55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在案,且案未確定,猶須確保其於上訴審到庭接受審判及案件確定後之執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裁定自103年10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凱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宛彤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