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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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容忍修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302號原告中泰宏園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邱冠榮 訴訟代理人 陳威男 律師被告 陳鳳玲 訴訟代理人 陳威欽
趙培宏 律師 邱任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容忍修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相當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容忍修繕訴訟,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業經本院於102年6月26日準備程序期日,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4,335元,有該日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稽,原告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可佐,故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清怡
法官陳振嘉法官莊佩頴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書記官黃豔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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