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補字第590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590號
原   告  張玉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思潔 間請求給付停車位租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5,835元
  (14300+1535=15835),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被告潘思潔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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