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568號
原 告 萬達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閏太
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
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
1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9,370元(附帶
請求利息部分,依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聲
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馥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