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68號原告 黃美淳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士欽鍾團春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200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書記官張簡純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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