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62號原告 李明勳 被告 賴銀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第77條之13分別著有規定。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原告起訴狀呈報與前開規定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除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外,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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