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5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無故侵入住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54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銘哲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8335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朴簡字第265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蘇銘哲基於妨害自由之犯意,於民國112年7月3日晚間8時許,騎乘腳踏車之方式,無故侵入告訴人 畢彩琴 所居住且管理位於嘉義縣○○鄉○○村0鄰○○00號旁祖厝內。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嫌等語。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定有明文規定。而刑事訴訟係對於特定被告之特定犯罪事實所進行之程序,被告在刑事訴訟上具有為訴訟主體及訴訟客體之地位,不僅是刑事訴訟之當事人,更為訴訟程序之對象。被告於檢察官偵查中死亡,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之規定,檢察官應為不起訴之處分,以終結其偵查程式;若檢察官疏未查明,未依上述規定為不起訴處分,仍向該管法院起訴者,因檢察官提出起訴書於管轄法院產生訴訟繫屬時,該被告早已死亡,訴訟主體業已失其存在,訴訟程式之效力並不發生,其起訴程式即屬違背規定,此際法院即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規定,判決不受理(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0年2月90年庭長法律問題研討會決議參照)。
三、經查,本案被告涉犯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於112年8月23日繫屬於本院,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8月23日嘉檢松仁112偵8335字第1129024907號函及本院於同年8月23日收文章戳在卷可稽。惟被告業於本案繫屬前之同年7月30日死亡,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係繫屬前死亡,已無訴訟主體存在,不發生訴訟程序之效力,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不合法,而屬程序違背規定,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陳美君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余珈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書記官賴心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