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易緝字第1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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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易緝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易緝字第一二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0一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於民國(下同)八十五年十月一日觸犯修正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條三項之罪,茲因被告因逃匿,經本院通緝,致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依刑法第八十條、第八十三條之規定,並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一九六三號及大法官會議六十三年釋字第一三八號解釋,追訴權之時效業已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完成,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陳定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靜怡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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