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81號聲請人信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錢宗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財利、 葉麗玲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又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民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 藍木興 於民國99年4月21日將其對相對人2人間之借款債權讓與聲請人,聲請人依法通知相對人等債權讓與情事,並向相對人等設籍地址寄發債權讓與通知存證信函,惟相對人等實際已行方不明,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存證信函、退回信封、相對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觀聲請人所提出之退回信封2件,其上郵務機構退回章戳所示退回事由均係「查無此址」,又再經核對該信封記載之相對人等地址,與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等戶籍謄本所示地址,並不相符,是本件顯難認相對人等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而無法送達之情事,揆諸上開法條規定,核與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從而本件聲請尚非適法,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書記官陳添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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