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聲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聲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06號聲請人 李靜修 相對人壹傳媒電視廣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練台生 相對人 林稚惠
傅玉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41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411號損害賠償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411號判決(下稱系爭本案)有諸多漏未斟酌之證據,而有聲請交付開庭光碟以確認筆錄是否與實際上當事人之供詞一致,以維護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497條聲請再審之權益。又系爭本案之承審法官有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情事,致影響判決結果,為依法官法第35條第1項第4款規定交由法定團體向司法院請求法官個案評鑑,亦有聲請交付開庭光碟之必要,以查明承審法官有無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7款之再審事由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104年8月10日修正公布施行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聲請人主張為維護其再審利益,查明有無民事訴訟法第497條之再審事由存在,而有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必要,於法並無不合,應予許可。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法官李昭彥法官賴文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書記官王秋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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