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執消債清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0號聲請人即管理人台灣金融資產服務故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湯明輝 上列聲請人因債務人 羅文德 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聲請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壹萬零貳元。
理由
一、按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管理人就債務人羅文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聲請清算事件,前經本院選任為該清算程序之管理人,爰斟酌本件清算程序之繁雜程度、債權總額等情,酌定其報酬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黃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