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64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4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6402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債務人丙○○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貳仟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肆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起,按月以新臺幣參佰元計算之違約金(最高以六個月為限);其餘新臺幣肆萬伍仟參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起,按月以新臺幣參佰元計算之違約金(最高以六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書記官謝宏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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