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72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7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72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謝仁豪受刑人𡍼美淑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詐欺案件,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7年度執聲沒字第22號、107年執字第10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仁豪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謝仁豪因受刑人𡍼美淑犯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繳納現金後,即予釋放之。
二、查受刑人傳拘未著確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顏惠華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